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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工资偏高 单位也无权单方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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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04 11:4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6

    【案例】

      一家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而招收罗某等人从事新的岗位。劳动合同约定,罗某等人的月工资工资结构均为基本工资3500元加效绩工资。通过三个月的运行,公司发现罗某等人的月工资收入超过其它岗位员工8%,也比邻近相同行业的员工高出7%,而问题主要出现在月基本工资比别人多出300元左右。为达到员工之间、同行之间的平衡,近日,公司以当初经验不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未与罗某等人协商,更未经罗某等人同意,即单方自行将罗某等人各自的月基本工资下调了300元。罗某等人遂咨询,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的行为并非重大误解。姑且不论《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因为存在重大误解,可以单方调整劳动合同的规定,就是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顾名思义,重大误解的构成关键在于“重大”、“误解”四字,可罗某等人的工资与其它岗位员工、就近同行相比,只是“偏高”或“略高”,即使如数发放,每月总数也只不过3000元,对公司并非“重大损失”;造成这种后果,是因为公司自身事先了解、估计不够,而不是在与罗某等人协商、签约时,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的支付范围等发生了错误认识。

      其次,公司无权单方下调工资。即使是《合同法》第54条也只是规定,当出现重大误解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有权变更或者撤销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非当事人本人。

      同时,由于下调工资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未与罗某等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私自下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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