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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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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28 14:17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995

     核心内容: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哪些可以认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释义是什么?应该如何理解第二条的意思?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本法条。


      法条内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六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与之相关的包括调动、借调、借用、帮工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也包括就业、录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之前的劳动争议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已经很少有这种争议,但在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这类争议相对较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引发的争议;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其他内容的规定则参差不齐,需要根据各地或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标准、金额大小等涉及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是劳动争议中的焦点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主要是上述五项未列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


      法律知识拓展: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财产权益,但这类纠纷往往是与当事人自己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密切联系。


      (四)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也叫做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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