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去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今年1月,刘先生提出辞职申请,要求30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刘先生辞职,但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了其1月份的工资作为违约金。刘先生于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职工只要提前30天,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显然违背了法律、法规。刘先生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收取违约金,更不应该扣发工资做违约金。对此,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了刘先生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