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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吗?中暑也算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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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14 10:06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885

                                               

    中暑也算职业病!中暑也能享受工伤待遇!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中暑”可谓是司空见惯的小病,即使不小心真的遭遇“暑害”侵袭,休息一会儿也就没事了。也是由于这种思想作祟,即使国家已经出台文件,将中暑纳入职业病范畴,但70%以上的劳动者,依旧对此知之甚少。为此,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中暑”如何维权的内容,多了解一下,总归是没错的。

    案例:

    张明高中毕业后没考大学,由亲属介绍做了一名建筑工人。上工不到一周,因中暑晕倒被送进医院抢救。事后,企业不同意给他报销医药费。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不能算工伤,医药费应当自理。张明很窝火:“我在工地中暑,老板为啥不给报医疗费?”因此,他申请劳动仲裁。

    解读:

    按照《职业病目录》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第四条: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 ;2、减压病;3、高原病; 4、航空病等。可见,“中暑”被列为职业病。

    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条例把“职业病”列为工伤,因此,张明的中暑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相关内容延伸:

    1、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天气作业

    2007年,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尤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2、防暑降温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属于工资,不能用工人的工资支付。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企业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3、中暑后的工伤认定

    对于遇到中暑后用人单位不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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