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八”妇女节的时候,小莹并没有像单位其他女职工一样放假回家,而是根据领导安排,在岗位上加了半天的班。小莹觉得,用人单位安排自己进行加班工作,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她拿到的工资却和往常一样。带着疑惑,小莹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上月工资的计发情况。公司人事部却告诉她,像这类情况,公司是不用额外支付加班费的。笔者借此来介绍下部分公民放假期间加班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支付加班费的一般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在实践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的“加班”,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加班报酬。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形下,或者可能不构成加班,或者不用支付加班费。
二、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照常工作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涉及到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有:(1)“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2)“五四”青年节,14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但是,在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加班是否按此规定执行至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精神,只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了放假日期,则应在该地区参照该文件精神执行。
其中可以分为两类情形:(1)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全体公民进行放假的。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安排2014年部分节假日》中规定:7月29日(星期二)为开斋节,7月26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5天。8月2日(星期六)上班。在此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劳动者,无论民族,均可以享受此假期。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对民族自治地区专项节日的少数民族职工进行放假的。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中规定: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此类情形下,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