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年满50周岁的女工张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
经仲裁员询问得知:2011年9月,某电子公司成立,招用了部分赋闲在家的妇女从事电子加工,时满48岁的张某便到电子公司工作。从被录用当月开始,电子公司与所有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8月,张某年满50周岁,电子公司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认为既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
针对张某的疑问,仲裁员明确告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被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写入《劳动合同法》,但此终止非彼终止,条款中的合同期满终止与张某的合同终止,存在本质区别。条款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被终止合同系指劳动者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限以内,由于用人单位一方导致劳动合同被终止,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张某的合同终止,电子公司无任何过错,只是因张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电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仲裁员的耐心劝说,张某最终放弃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