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不订立劳动合同将支付二倍工资

    0
    发布时间:2014-07-08 10:1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95

       申请人张某自2013年2月到被申请人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直到6月份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每月支付工资2500元,张某于6月30日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该公司辩称公司一直打算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但因工作忙未来得及办理。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结果,张某于2013年2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电工维修,工资存折中显示月工资为2500元,直到张某2013年6月30日提出辞职,该公司都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二倍工资,鉴于张某在职期间工资已按月支付,故该公司应支付差额10000元(2500元×4个月)。

      ■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虽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仍然有企业认识不到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的餐饮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比较多,一旦发生未订立劳动合同争议就会出现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希望用人单位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