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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跨档 当年如何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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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8 09:3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99

    《劳动法》第45条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均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分成三个档次,即5天、10天、15天,其条件分别对应的是: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已满20年的,两个档次之间的相差天数均为5天,并在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当年出现跨档。同时,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关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和第12条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的规定来看,年休假天数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年)为1个年度来管理或统计,由于不同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相同,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日期也就不一样。那么,带薪年休假出现跨档时,这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呢?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和第12条的规定,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从以上两条规定制定的法理思路分析,不难发现,职工当年度在进本单位时剩余日历天数或离开本单位时已过日历天数越长,当年度所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就越多。同样,无论职工是满1年、满10年、满20年,只要满后当年在本单位所剩余的工作时间越长,当年分配到的新增年休假天数就应越多。所以,对当年新增的5天年休假分配,笔者认为应为: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当年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按以下方式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增加年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5×(当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职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故职工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的休假天数=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其中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分别为0、5、10。

      例如:张某、王某、李某分别是2002年3月2日、2002年8月2日、2002年10月15日进入某单位的职工,他们均一直在该单位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均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2012年度他们分别有多少天的带薪年休假呢?

      由于他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均超过1年,至少有5天带薪年休假,而满10年的时间就不同了,张某是2012年3月1日、王某是2012年8月1日、李某是2012年10月14日,按本文方法计算,张某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5×〔(365-60)÷365〕≈9(天);王某为:5+5×〔(365-213)÷365〕≈7(天);李某为:5+5×〔(365-287)÷365〕≈6(天)。其中,(365-60)是张某满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数;(365-213)是王某满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数;(365-287)是李某满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数。

      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新增天数按当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多少来分配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本意,体现了个体差异性,打破了平均主义,反映了权利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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