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退休后再就业注意签订劳务合同

    0
    发布时间:2014-07-01 10:32
    来源: 劳动法网
    浏览次数:885

    核心内容:劳动者退休后,再参加就业,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劳动法网小编为您结合咨询问题介绍退休后再就业要注意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咨询问题】:


      张某今年62岁,退休后,找了份保安工作,本来做得好好的,可是上周五公司突然通知我说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也没有任何说法和经济补偿。张某当初进公司时只填写了一份入职申请书,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遇上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想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能否要到经济赔偿?


      【劳动仲裁科工作人员称】:


      张某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予以仲裁处理。像张某这种情况,想要追讨经济补偿金非常困难,只能由劳动仲裁科开出不予受理的证明,然后通过法院解决问题。


      【律师解答】:


      按照规定,退休以后即没有了劳动者资格,发挥‘余热’而重新受聘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拥有劳动资格的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辞退再就业退休人员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签署的劳务合同上明确规定无故辞退给予经济补偿,就会按照劳务合同处理。


      【律师建议】:


      退休人员再就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雇用或劳务合同,明确每月收入,并将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内容约定清楚。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按照合同法向法院起诉维权。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