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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隐婚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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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1 09:5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9

      提问:劳动争议职工 晓静

      回答: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玲

      晓静:去年7月,我被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聘为市场开拓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我本来已经结婚,因担心已婚事实影响求职,所以我在应聘和入职阶段登记个人基本信息时,都填写的是未婚。今年3月我怀孕了,公司这才知道我已经结婚,遂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王玲:《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仅就其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即劳动者仅对此类信息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对非“直接相关”信息的隐瞒如果不是所应聘岗位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应聘的是市场开拓岗位,该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相关工作经验等可能有要求,至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则不是该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也不影响您是否胜任该岗位要求,因此,您结婚与否不构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公司不能单凭隐瞒婚姻状况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健康状况、过往的奖惩经历等,不同岗位对应的“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尽相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要有非常明确的认识。如果劳动者隐瞒的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就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应聘岗位明确要求的实质要件,如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必须考取了某种资格证书、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那么劳动者则必须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欺诈,而且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为了成功应聘而伪造证书,则还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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