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职工拒签合同 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应付双倍工资

    0
    发布时间:2014-06-30 11:4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79

    刘某于2012年3月6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6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在食品公司工作,但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9日,刘某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日离开食品公司。11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3年4月6日至10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刘某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食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双倍工资,并提出证据证明2013年3月6日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刘某拒绝续订,过错在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刘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食品公司未行使合同终止权,而是继续留用,因此,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据此,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刘某2013年4月6日至10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00元。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