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

    0
    发布时间:2014-06-24 12:01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996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患职业病、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劳动合同期满、死亡等等,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