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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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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4 11:59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 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 施行。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生效时间的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我国法律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一是在法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施行”,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时间。


      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因此,法律的生效时间要以国家主席公布该法律的日期为准。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的日期为法律的生效日期。


      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要以另一个法律生效日期为基础,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本条例采取的是第二种形式,即明确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尽快明确劳动合同法一些规定的具体含义,避免社会各界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没有必要再留出新的准备时间,所以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 样规定,就需要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认真学习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理解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尽快将实施条例的规定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用 在实际工作当中,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能够清楚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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