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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天数不超规定就有权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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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4 11:29
    浏览次数:665

    员工孙某因病向单位请求休几天年休假,而公司竟以其休了四天病假为由,只同意休一天的年休假。病假与年休假能相互折抵吗?充满疑惑的孙某为此致电咨询。

    孙某他是福山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员工,今年4月份,孙某因出现全身乏力、头痛等不适症状,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公司请假4天。6月初,孙某想要休几天年休假,公司虽然同意,但却表示只给休1天的假期,理由是孙某来公司工作一年多,按规定其年休假只有5天,因病假已休4天,所以折抵之后只剩1天。孙某与单位就休假问题产生争议。“单位是否可以拿病假折抵年休假?”孙某很困惑。

    病假是职工因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而年休假是在职员工法定享有的休假,病假与年休假不能相互折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孙某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孙某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对于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而孙某仅仅休了4天病假,并未超期,公司用病假折抵年休假显然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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