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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能以时效为由拒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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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3 10:1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9

    编辑同志:

      老李年逾50岁,10年前进城被市里的一家装潢公司招用,成为木工。可工作了10年,公司一直未给他上任何保险。经有关部门干预,三年前公司才给他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随着退休的临近,他了解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于是,他提出让公司给他补缴前7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公司不予理睬。他到当地社保部门投诉,接待人员表示“时效”过了,不予受理。

      请问,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也要受“时效”限制吗?

      读者 王辉

      王辉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单纯的“工资争议”,不应受到该条关于“时效”限制。正因为缴纳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同时,该法第8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外,可以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就类似基本养老保险等的缴纳问题,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不能以过了“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为老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对此应当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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