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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低工资高绩效的劳动合同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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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18 11:29
    来源: 776
    浏览次数:885

     案例:员工F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薪资的规定如下:“70%为基本工资,30%为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每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公司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如员工未完成绩效,公司有权扣发或者不发绩效工资。”


      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却写得分明,底薪为基本工资,需要做出业绩才能拿到高薪提成,这样的工作和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吗?


    劳动法特约专家:


      这样的劳动合同,收入风险主要在劳动者一边。劳动者做得好收入可以很高,但是做得不好收入就少。这种合同普遍存在于销售岗位上。签署这样的劳动合同,要注意提成和业绩的判断方式应该明确,包括什么样的绩效获得什么样的绩效工资,绩效如何计算,离职该如何计算绩效等,最好可以在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地约定,以免用人单位出尔反尔,随意更改提成规则。


      关于社保,缴纳基数按照各地规定大致为员工的平均月收入。员工入职的第一年一般以首个全月收入为依据缴纳。但此时员工还没有绩效工资,因此不将绩效工资计算入内是合法的。但是从次年调整基数起,应该以上年度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此时绩效应当据实计算入内。如果公司这时还没有将绩效工资计算入内,就违法了。当然在这里还要提醒各位,各省社保缴纳原则各有相异,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部分省份按月调整基数,请各位根据自己所在的省市进行判断。


      特别注意: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收入来计算,不仅包括底薪,也包括提成。在计算时请务必注意这一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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