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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养胎不请假单位依法可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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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10 10:36
    浏览次数:886

                                 

    女工怀孕后身体不适,一直在家休息,谁知怀孕快8个月的她却收到公司通知,要求她立即履行请假手续或者上班,否则将被开除。怀孕女职工不是有特殊保护吗?公司怎么可以开除?日前,韩女士来电投诉单位的这一不近人情做法,希望记者帮她维权。

    据韩女士反映,她进入一家公司工作5、6年了,一直从事质检工作。她今年已经35岁了,结婚多年,但是直到今年才怀孕。因为年纪偏大,身体状况也不佳,公司离家又很远,所以从她怀孕一个月起,就向公司请了病假。一开始,她开好病假单都会让家人送到公司,后来她觉得每次都要送病假单太麻烦,自己怀孕又是事实,便不再开病假。她还听说自己的岗位也已经有人顶了,就更安心在家养胎。转眼,她怀孕已经快8个月了,可是十几天前,公司人事部突然打电话给她,说她已经有好几个月没有交病假单了,如果她再不立即将病假单交到公司或者上班,公司将开除她。接到电话后,她傻眼了,家人却劝慰她不要着急,还说她现在是孕妇,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说公司可能只是吓唬吓唬她。因此,韩女士心里也踏实了不少。谁知,没过几天,她就收到了公司一份快递,打开一看竟然是一份让她交病假的通知,并且还规定了最后期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她有些吃不准了。

    专家首先肯定,我国确实对女职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政策。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是像韩女士家人认为的那样,女职工怀孕后就像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解除与她们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只有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工的情形: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的也包括工伤、怀孕的员工等。所以,如果韩女士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达一定程度,单位是可以按照违纪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的。

    专家分析,从目前情况看,公司连续两次通知韩女士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是为了给予她改过的机会,他们也考虑到韩女士确实是孕妇,先前也是交过假条的,并没有旷工故意,所以韩女士应根据单位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不要错过这一补救改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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