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企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 违法

    0
    发布时间:2014-06-06 15:2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52

    王女士在一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工作两年来一直很认真,2013年元旦,她认识了刚到公司不久的小华,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开始恋爱。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所以,他们俩一直没有公开关系。前不久,两人的恋情被公司总经理发现了,说他们违反了公司的“恋爱禁令”,必须有一方离开公司,否则两人全部辞退。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说法:公司无权开除王女士及小华二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事先颁发“恋爱禁令”,员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这项规章制度本身违法。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该公司通过发布“恋爱禁令”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以辞退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