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公司新址太远员工能否拒绝?

    0
    发布时间:2014-06-06 14:5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5

        今年,老周所在的公司被要求整体搬迁到距离原办公地20公里之外的郊区上班。公司在搬迁前,征求员工意见时,老周等人表示,新办公地离家太远不同意到新办公地上班。

       后来公司向老周等人发出了书面《报到上班通知》,让他们于近期到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老周等人也书面回答公司,称公司搬家太远,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他们不愿意去上班,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公司将此事报工会同意后,辞退了老周等人。老周等人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解答:老周所在的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后来,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可以通知老周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