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条款无效

    0
    发布时间:2014-06-05 14:48
    来源: 劳动法在线
    浏览次数:885

    2010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药业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职位为销售经理,负责药品销售,月工资为3000元,另加提成。合同同时约定,王某如未及时收回货款,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5月10日,王某以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了5万元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到货后5日内付清货款,但事后李某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后经了解,李某因为经营不善,已欠了很多债,一时付不了货款。公司于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从王某工资中扣除20%作为清偿款。3个月后,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停止扣款行为,支付被扣发的工资。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实质上代表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担保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劳动者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另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往往不得不作出让步,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实质上并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对货款的收回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担保行为,这种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