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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员工“闪跳”,“非常手段”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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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04 09:44
    浏览次数:1123

                                       

    如今,一些大学毕业生在“最难”就业季里,本来不情愿在某岗位就业,出于无奈才勉强留下,一旦有机会他们就“闪跳”,有些新生代的农民工也参加了这一“闪跳”的行列。“闪跳”,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防止员工“闪跳”,一些用人单位使用了“约定赔偿金”、“增加赔偿额”、“扣留档案”等“绝招”,这些“绝招”合法吗?

    两种情况要付违约金

    案例:小王,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毕业一直找不到合适单位。无奈中,他在一企业推销起了保健品。企业和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服务不足两年提前离职,赔偿用人单位招人、选人、岗位间断等损失费两万元。王某最近通过亲友在家乡一农贸市场工商所谋得一个岗位。他提前一个月向用工企业递交了辞呈。企业答复是,走人可以,约定的两万元赔偿金必须给。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37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案例:小薛,某医学院本科毕业后回家乡一乡镇卫生所就业。镇卫生所把她送到市里某三等乙级医院进行了短期进修还和她签订了四年的服务合同。约定小薛在该单位工作不足四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每年递减25%的数额向单位支付培训费用。培训费包括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奖金、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最近小薛的男朋友托人在其所在市的一社区卫生所给她找到了工作。可镇卫生所要求其按约支付违约金三万多元,否则不放人。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镇卫生所应当提供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且不可把小薛的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待遇计入培训费用中。

    员工辞职不能扣留档案

    案例:小程,某财经学院会计本科毕业后,回家乡一私营小企业当了一名核算员兼统计员。小程是一个要强的女孩,边工作边复习通过了会计师资格考试后,想去大企业发展,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可原企业就是不放人,并声称,强行离开不给办档案转移手续。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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