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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组织岗前培训,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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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03 10:4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865

    为了提高劳动者工作能力,统一行为规范,在上岗之前不少用人单位都喜欢组织岗前培训。有的是在企业内部组织学习,有的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但无论形式怎样,其目的无外乎就是一个——能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也是因此,不少求职者对培训费用产生了疑惑:公司组织、公司要求、为公司服务,为何还要自己掏钱?那么类似这样的岗前培训费用到底由哪方承担?

                                           

    案例:

    2010年3月19日,小黄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小黄保证经培训后达到胜任索赔员岗位的水平与要求,如未能达到,培训费将不予返还。小黄垫付了培训费后,前往公司指定的培训学校学习。但在培训期满后,公司却以小黄没能通过培训考试而没有录用,并表示对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等一概不予报销。于是,小黄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报销其垫付的培训费、交通费等共计3200元。

    解读:

    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向员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培训费服装费保险费压金)一经发先工商部门将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出发,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而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另外,《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培训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担心劳动者因此而不受约束,用人单位可参考《劳动法》中第二十二条,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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