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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超法定工时只给加班补贴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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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03 09:3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9

    咨询: 

    我的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但公司强制要求我们一个月要上足185小时才给200元加班补贴,我一个月才休息四天。按照劳动法来讲,我是不是一个月可以休息八天?那四天的休息公司可以就用这200元加班补贴来打发我吗?


      我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


       计算方式1:185(小时)-167(小时)=18(小时);

       4天*6(小时)=24(小时);

       24(小时)+18(小时)=42小时;

       42(小时)*17(元)=714元


      计算方式2:185(小时)-167(小时)=18(小时);

       2天*6(小时)=12(小时);

       18(小时)+12(小时)=30(小时);

       30(小时)*17(元)=510元


      请问以上两个计算方式哪个是对的?


      律师答复:


      标准工时制度是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其特点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有些朋友一般从事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的工作,以为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其实是错误的。朝九晚五的工作只是标准工时制度中的一种。我们也可以将早上八点上班,晚上四点下班作为标准工时制,甚至可以设置为早上九点上班,晚上六点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时作为标准工时制。同样,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也不一定是周六周日,可以设置成其他两天。


      之前曾经有朋友问,每天工作6小时,周六也要上班,全周工作六天,是否违反劳动法。我们按照前述的规则来判断:一天工作6小时不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36小时也不超过40小时。所以这同样是标准工时制。


      因此,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来说,应该看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提问者在计算加班费时,一直在思考每月工时超过166.67小时的部分,其实反而落入了综合工时制的套路。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呢?综合工时制是针对一些因工作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而设置的工作时间制度。实施综合工时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未获得审批就擅自实行,是违法行为。综合工时计算加班的特点是按照审批的周期来计算。比如审批的是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我们在算加班时就把一个月的工作时间累加,对比166.67这个法定月工作小时,超过部分就计算加班费。


      看懂的朋友可以发现,综合计算工时比标准工时制更加灵活。举例来说,如果根据单位排班,一天工作11小时,一天休息,一个月30天的话,其实只有165小时,综合工时制不会存在加班费的问题。但是如果换作标准工时制,即使休息天增加了,却不能免除工作日超8小时的问题,那超过的3小时仍然要支付加班费。


      回到提问者的问题,你应该自己列一下自己的实际上下班时间,计算一下超过8小时的加班小时数是多少。然后再拿自己的月工资除以174,计算出小时工资,按1.5倍的规则,确定超过8小时的加班费。如果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则是按2倍的规则计算。由于你们劳动合同上已经约定了一部分加班费,所以你计算出应得加班费后,应该减去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剩余的公司必须补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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