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去年,阚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阚某担任销售部部长,其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近日,公司认为阚某因怀孕保胎,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工作,且有些员工一再攀比,遂单方决定从次月起至哺乳期结束止,对阚某只发基础工资,停发职务工资,减一半奖金、津贴和补贴。
律师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按以前标准及范围,向阚某支付报酬。
首先,公司无权单方降低阚某工资。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其次,阚某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其工资范围。因为国家统计局早在1990年1月1日发布的第一号令即《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条则已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