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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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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27 14:46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885

    王某在经某公司面试,应聘成功后,公司向他邮寄一份录用通知书,上写:“尊敬的王某,荣幸地通知您,您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成为本公司的一员,您的任职岗位为销售经理,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月度绩效奖金为3500元,请于2014年2月11日8点30分到公司报到。”


      而王某如约报到后,却被公司告知不再被聘用。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不可以。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的要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且被劳动者收到,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受要约的约束。如果用人单位在通知书中明确了劳动者的承诺期限,劳动者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用人单位即不能撤销要约。如用人单位不录用劳动者,法律后果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劳动者赔偿损失,包括劳动者在原单位辞职而造成的工资损失等,法院一般按3个月工资标准判赔。


      此外,录用通知书一旦生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约定的工资数额也生效。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约定的工资数额与通知书承诺的工资数额不一致,劳动者有权向公司要求补偿工资差额。因此,用人单位可在通知书中补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权利义务由劳动合同约定,取代目前双方约定的条款”,由此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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