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方园咨询公司办公室主任 宋晓虹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宋晓虹:去年,我公司与一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来仲裁委裁决单位向该职工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今年五一后,公司的前台客服人员小李一直没来上班,主管给她打电话也不接,近日她才通知公司说不干了。我们让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进行工作交接,但她始终不来。请问:公司能扣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
陈国柱:《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您单位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要求你们向职工支付代通知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但法律并未规定职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你们公司不能扣小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但是,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因小李未办离职手续、未做交接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你们可提起诉讼,要求她进行赔偿,但前提是你们必须有证据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