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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正常程序辞职,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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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23 10:0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885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虽说招聘时用人单位说的天花乱坠,可很多时候入职后却发现,应聘岗位和自己想象中的大相径庭。于是,不少有落差或是无法适应的新人,在试用期间便会离职。没签合同的就不说啥了,可如果已经有了合同,那么试用期正常程序离职,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求职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求职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小张是某公司3月21入职的新员工,入职前和单位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因为无法适应工作的原因,5月15日小张向上司申请提出离职。入职不到两个月,尚未转正,本以为离职很简单。可公司现在几乎没有了员工,领导以此为由说没人交接工作,想不给办离职。她是15日申请离职的,想做满两个月到21号走人,她想问一下这样做法是否可行?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小张的做法完全是可行的。

    相关链接:试用期辞职是否需要支付培训费?

    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所以,即使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供培训的,试用期内辞职,劳动者依旧不要支付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像劳动者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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