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一家私营企业已工作半年,该单位执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由于工作任务重,单位经常在公休日安排加班,从来没有过补休,也不支付加班费。王先生咨询单位除了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以外,是否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若不支付能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依据上述文件,单位若因工作任务重,无法安排补休的话,应当支付其拖欠已久的加班费,否则王先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向劳动者加付50%以上100%以下标准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