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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性质的用工都应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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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9 10:0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5

    问:我是一名在北京的外地打工者,去年11月,我被一家物业公司招聘为锅炉工。上班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与我一起工作的另一个同事却有合同。我问办公室为什么不与我签劳动合同,他们说我是季节工,采暖季结束后就不让我干了。但另一个同事是长期工,在公司已干好几年了,说我跟他的身份不一样。请问:单位这种说法对吗?

      答: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季节工,但《劳动合同法》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是为包括季节工在内的用工设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不同的形式,其职工的身份都是劳动者,在合同期的权利也都是平等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您介绍的情况看,您是单位在采暖季时才招用的锅炉工,季节特点比较明显,尽管如此,物业公司仍需与您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您岗位的特点,与您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无论哪种性质的用工制度,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而您单位认为季节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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