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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离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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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09:35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885

    导读: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下面是劳动合同法对离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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