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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余热遭辞退 无法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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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6 11:53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889

    家住湘潭县易俗河的张大爷为了发挥余热,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会计。可才做了半年,张大爷就被炒了鱿鱼。10月21日,张大爷的儿子张某一脸郁闷地说,老父亲觉得丢了面子,最近一直闭门不出。“这样乱辞退员工,也要给点经济补偿金吧?”


      张大爷是一名老会计,两年前从一家国企退休。由于老伴早已去世,儿子又不在身边,张大爷寂寞得很。今年春节期间,张某得知父亲的苦恼后,帮他联系了一家公司,当起了财务顾问,“主要是帮老板在财务上把把关,有点事做他也没那么无聊。”


      然而好景不长,今年7月,张大爷给张某打来电话,“老板说他们最近业务少,不需要我上班了。”张大爷在原单位一直是先进员工,如今老了还被炒鱿鱼,心里这个坎一直迈不过去。更让张某生气的是,老板仅仅结算了当月工资,连红包都没打一个。“我爸爸很要面子,这不是扇他巴掌吗?”


      事后张某咨询律师了解到,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他去跟老板谈了两次,但对方都不理他。“劳动法有这个规定,就算告到法院我也要替我爸爸争回这口气。”张某气愤地说。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张大爷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他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也就不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调整的范围。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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