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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争取加班费易陷“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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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05 09:36
    浏览次数:789


    假日加班如何依法争取加班费?

    争取加班费时,劳动者易陷三类困境,应引起重视。


    首先,劳动者容易陷入“举证难”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不少劳动者事发前缺乏保全证据的意识,事后根本无法提供自己是否存在加班的证据,在仲裁或诉讼时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其次,加班时间“认定难”。

    不少劳动合同对用餐等工间休息时间约定不明,造成争议。譬如在商场、卖场内工作的劳动者午间用餐休息时数、餐饮企业劳动者的午休时间、物业公司劳动者用餐休息时间等在合同中少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主张的用餐及休息时间往往多于劳动者主张的时间,因此加班时间也大大“缩水”。

    此外,现代服务业衍生出不少新兴职业,如“月子会所”内的育婴师、上门推销产品的销售员等,由于其工作与休息时间的特殊性,也使其加班时间较难被界定。

    再者,加班费计算标准也存在“确定难”。

    据了解,很多加班费劳动争议的产生,主要源于双方对加班费计算的标准有认识分歧。目前,劳动者的工资构成较为复杂,企业方尽可能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压低,而劳动者希望计算标准能更有利于自身。

    法官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标准进行明确。在加班时,劳动者也应加强证据保全意识,保留相关加班证据,以便更好地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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