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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倍工资差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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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04 10:06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885

    核心内容: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发明”,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本质特征。《劳动合同法》对双倍工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下为您介绍双倍工资差额。

      什么是双倍工资差额

      双倍工资差额是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后仍未签订的,应当依法强制其承担未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差额部分。

      在提起仲裁时要注意将仲裁请求表达准确,不能写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应当是要求“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因为原工资已发了。

      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一般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但用人单位尽到了诚信磋商义务的,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2、老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我们所讲的老员工是指至少签订了一次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签订、续签

      律师在大量的裁审判例中发现,仲裁员或法官在企业遭遇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签订、续签也能网开一面。我们认为,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履行诚信磋商的法定义务,属于履行不能,可以谅解,故这种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或续签的状态,也可以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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