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并依法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中,如果单位忽视了职工的特殊性比如女职工的“三期”等情况,这种解约方式可能就属于违法解约,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张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2月8日到期,2012年12月她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了公司。今年1月7日,在双方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该公司通知她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订。2月8日,公司向张女士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并告知其领取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终止合同补偿金。张女士认为自己处于怀孕期,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关系,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双方的合同期已届满,但该公司应将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结束。最终,仲裁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即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
朝阳仲裁委的仲裁员吴昊介绍,在本案中,该公司认为已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张女士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且也依法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不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上,该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忽略了职工的特殊时期。他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不应仅从一个角度或一种情况片面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而应全面的掌握各项规定,在解约或调岗时考虑职工是否有特殊情况,避免因不全面理解法律法规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