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建筑公司一级建造师。今年3月,他想自谋发展,于是按规定程序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1个月后,他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辞职手续。谁知,公司负责人不允许他辞职,并称他辞职会影响公司资质评定,等找到能顶替他工作的人再说。王某不同意,负责人称如果他私自离职,他的相关资质证书等档案要留在单位继续使用,不给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显然,该公司不允许王某辞职及扣留其档案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改正了错误,为王某办理了辞职手续。
(李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