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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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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18 11:1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56

          咨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哪些规定?

         特邀请律师回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以上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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