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2009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20日,王女士因三个月大的儿子生病住院没有向单位请假,就开始在家歇班照顾儿子。单位通过各种方式通知王女士到单位上班,但其依旧没有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的相关手续。
2013年5月15日,王女士旷工已达 25日,单位以王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王女士辞退。王女士接到解除通知后不服,认为其系哺乳孕期间,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辞退行为属违法解除。现王女士咨询该如何维权?
王女士在工作期间,没有得到约定或法定的许可,擅自不到岗位,超过约定或法定时间未到岗的行为,属于旷工。本案中王女士因哺乳期内孩子生病,其即未向单位请假,也未与单位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便不到单位上班,其行为实际构成旷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属于不能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在王女士旷工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单位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所以,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保护,但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三期内出现任何情况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