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2012年11月应聘到某超市,担任称重员。工作期间,夏某粗心大意,经常弄错单价。2013年5月31日,因夏某打错商品价格,被顾客当面戳穿。夏某感觉颜面尽失,殴打了顾客。2013年6月1日,超市结清夏某工资后,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决定书,将夏某辞退。夏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300元。超市辩称夏某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殴打顾客,严重违反了超市的规章制度,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是不是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应支付经济补偿呢?这要从经济补偿的性质及立法本意综合分析。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超市是在夏某严重失职,严重违反了超市的规章制度后才将夏某辞退的。夏某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行使解雇权无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所以,夏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