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徐佳大学本科毕业后,到一家机械设备研究所工作。因为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仅差3分没有取得面试资格,所以徐佳希望工作安定以后,再找机会考取清华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经与家人商议,徐佳决定报考2000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他毅然选择了脱产报考学习。经过刻苦学习,徐佳不但如愿于2000年考取了清华大学的机械工程硕士,而且在此后的学习过程中,一路过关斩将,2004年又考取博士学位,并在2007年毕业前作为交换学生出国留学一年。
回国以后,徐佳应聘到某大型国企担任某项目的经理。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下半年,公司面临着财务亏损的局面。经公司评议,决定取消徐佳所在的项目并遣散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就在人力资源经理与徐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徐佳提出,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其2000年考取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开始计算。而这种想法并不能得到人力资源经理认可,双方遂发生争议。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根据实际情况选送优秀员工进行短期培训或者长期学习,以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技能,使之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但是一旦这些员工考取相应学位后,他们的学习时间还能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吗?这个问题在实际中一般都能够通过操作化解,即要求员工辞职。但是如本案所反映的情况,一名员工在入职之前的学习时间是否要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呢?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 《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 〔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结合本案,由于徐佳离职后考取全日制脱产的国内硕士研究生学位,其后又攻读了国内博士生。因此其要求将其学习期间的时间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正当的,但是其工龄应当从2004年考取博士生开始计算。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除了本案反映的高学历人员入职后的连续工龄认定问题之外,在一段时期,我国的大多数国有企业曾经兴办过企业大学用以培训优秀员工。那么对于在企业大学里学习的脱产、半脱产的职工应当怎么计算相关的福利待遇呢?目前仍然有效的主要规定是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79]教工农字第021号),可供企业参考。(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