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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还是劳动关系 引发劳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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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08 09:24
    浏览次数:696

    在保险公司上班不能以“保险代理”一概而论 专家:固定工作时间和岗位并接受统一管理应认定劳动关系

    ■工作岗位为公司内勤

    ■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

    ■工资包括底薪加绩效

    近期,不少保险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其中关于公司工作人员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的争议较为普遍。对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就相关法律问题做一探讨,以期对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所启示。

    案情回顾:

    保险代理还是劳动关系

    引发公司劳资双方争议

    施某、陈某、杨某、李某等人分别于不同时间进入保险公司,在公司收费岗、办公室、保全岗等岗位担任收费员、办公室主任、保全员等工作,每天上下班时间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劳动报酬由月固定工资及绩效组成,他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人员一样接受公司的各种管理和约束。同时施某等人参加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了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在公司工作期间,以保险代理人工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施某等人每月领取的劳动报酬中的绩效部分就是代理保险业务的佣金或手续费。

    施某等人在工作期间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均被公司以没签订劳动合同指标为由拒绝,后公司于不同时间分别以岗位调整、员工违纪等理由辞退了施某等人。

    员工认为:他们自进入公司以来所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公司的内勤工作,上下班时间与公司其它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一样,接受公司的管理,待遇是由固定的工资加佣金组成,他们与单纯的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不同,他们和公司之间应是劳动关系,公司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公司不但不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做,还以各种理由将其辞退,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必须按规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公司在施某等人进入公司时,就与其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该代理合同明确规定:“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故公司与施某等人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施某等人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仲裁裁决:

    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仲裁机关经审理,认定施某等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应按劳动法律法规为施某等人补缴养老保险。另因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应由公司支付施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则在一年时限内的予以支持,超过一年时限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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