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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解除派遣员工合同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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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03 11:2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58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纳入法律体系,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分离,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很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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