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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违法收取押金或是扣押劳动者证件 企业退款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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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03 10:5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68

                                       

    眼下,正是各种招聘会的高峰期,也是员工跳槽的高峰期。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对欲辞职员工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从而引发劳动纠纷。

       案例回放

       员工小刘原先的工作单位效益非常好。不过当初入职时,企业要求小刘先交3000元押金。小刘对这家企业的工资待遇等条件满意,就按照企业的要求交齐了押金,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小刘想辞职。当他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时,企业同意了,但告诉他3000元押金不能退还。当初订立押金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职工擅自辞职。

       小刘就此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面对劳动监察人员的调查,公司承认对同期招聘的员工均收取了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押金。劳动监察部门对该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返还收取小刘的押金,并对其处以罚款。

       专家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见,小刘的原单位收取押金的做法是错误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或是扣押劳动者证件,会被有关机构如何处理呢?《劳动合同法》第8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合同里约定了收押金或是扣押身份证的内容,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但如果合同里只有一条约定了收押金或是扣押身份证的内容,则只有这一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妨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整个劳动合同有效,但违背法律规定部分无效。在本案中劳动合同涉及押金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多说一句

       用人单位这种为了留人扣押金的做法踩到了法律“红线”。在此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一定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面对“金三银四”的跳槽高峰,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企业文化、职业前景等留住员工,而不是以不合法行为来限制员工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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