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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未辞职先跳槽 造成损失应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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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01 10:05
    浏览次数:669

                               

    4年前,小陈被达迈普技术公司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工作期间一直很努力,去年项目负责人离职后,凭资历和业绩本应给他升职,没想到领导却从其他组调人过来做了主管,为此他闷闷不乐。

    升职落空后他开始寻找机会跳槽。上个月,朋友介绍他去做手机软件开发,与对方面谈后,小陈觉得无论工资、福利待遇,还是发展前途都比现在强,于是以老家有急事为由向单位请了假,开始到新单位工作。

    见小陈迟迟不来上班,达迈普技术公司非常着急,因为小陈所在项目组正在给一家企业研发管理软件,他是组里唯一一个从开始就介入的技术人员,很多东西只有他了解。不久,公司得知小陈已跳槽到新单位工作,因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便发函给小陈,要求他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费20万元。

    律师分析:

    职工辞职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的,职工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职工辞职时,法律要求其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本案件中,达迈普技术公司不存在过错,小陈突然撂挑子,其离职不符合法定程序,但由于法律对劳动者没有设立违约责任和罚则,所以公司不能向小陈收取违约金。

    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时撂挑子,如果不办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予以赔偿。武丽君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所谓造成损失不是嘴上说说就行的,必须有证据加以支持,否则仅凭公司一己之言,劳动仲裁、法院是不会支持单位索赔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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