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岳某应聘入职上海某会展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职务为销售顾 问,工资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同时,公司也对岳某进行了《员工手册》培训等事宜,岳某也签收了公司《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在一年 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的作为一次严重警告;累计收到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
岳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对其作出了两次严重警告及两次警告的处分。岳某接受上述相关处分。
2013年8月26日,由于岳某在上班途中,因高血压突感不适,随即去医院就诊,由于忘带手机未及时向公司请假。公司主管发现其未上班,随即拨打其电 话,但无人接听。2013年8月27日,岳某回公司上班后,提供了相关病假单及病历记录,但公司以其8月26日旷工为由出具了一张警告处分单。
2013年9月3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岳某的劳动关系。
岳某对公司的做法不服,向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岳某认为,2013年8月26日,他真的是去看病,由于病情突然,未及时与公司联系,并提供了相关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及病历证明,故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实属不合理。
公司认为,当天岳某主管因发现岳某未来上班,随即打电话,因他个人原因未带手机,也未按公司规定向主管请假,故当天应算旷工一日,给予一张警告处分单。 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的作为一次严重警告;累计收到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是有理有据的。
裁判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亦有权作出相应处分,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 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经验手段。岳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对于岳某作出两次严重警告及两次警告并无不当,但对于 8月26日的警告处分,虽然岳某因突发疾病,未在当日提供相关请假单及病历记录,也无法及时向公司主管请假,但8月27日回来上班后,他马上提交了真实的 病假单及病历记录,而公司仅以岳某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为由认定岳某8月26日旷工,并给予警告处理,定性不准,依据不足,也不合情合理。故公司对该员工的 解除构不上违纪解除,属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岳某自2013年4月8日入职后,至2013年9月3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工资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整,由于其工作未满半年,故经济补偿金标准按 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又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故公司违法解除岳某劳动关系赔偿金额应为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