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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职工未做职业健康检查不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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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4
    浏览次数:775

       提问:机械加工公司职工 杨勇宾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杨勇宾:我在机械加工公司工作三年,今年3月10日,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打算与我续签。上班期间我一直做电焊工,三年来单位从未给我做过体检,听说国家规定单位必须给电焊工做职业健康检查,可我离开单位前也没做过。请问我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

      陈国柱:根据国家规定,电焊工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对于这种有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免费为您提供上岗前、工作期间、劳动合同终止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该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条款不包括在此列,所以,在您未享受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下,机械加工公司仍然有权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这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您不能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单位未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您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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