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却在跳糟后进入同类业务公司工作,原雇主将他送上了法庭。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丁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要求他自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去年3月,丁某与某橡胶公司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签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在公司工作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现有公司同类业务,不得到与现有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满两年的期间内,由公司每月向丁某支付补偿金,若丁某违反协议,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结果刚干了7个月,丁某就私自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经原公司许可就擅自离职,跳糟至与原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新公司。原公司认为他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于去年11月提请仲裁,但双方对裁决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公司认为,丁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入了同样从事橡胶制品销售业务的新公司工作,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丁某支付违约金并立即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丁某辩称,双方签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过大,侵害了他的择业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某前后工作的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同时双方签定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丁某支付原公司10万元违约金,同时在2013年10月10日前不得从事橡胶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