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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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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8 11:0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95

    提问:图文设计公司职工 支晓楠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支晓楠:我是一家图文设计公司的职工,入职已经三年多,公司与我签有劳动合同,上面约定我的岗位是设计师,月薪8000元。去年12月,我牵头负责的一个项目,经过数次修改客户仍不满意,最后对方与其他公司签约。单位新来的领导认为我能力不足,把我从设计师岗位上撤下来,要求我从2014年1月起到业务部去打杂。开始我不同意,后来谈了几次话,我同意调整岗位,但不同意降低工资,其后我去了新部门工作。今年1月、2月,公司均按业务部普通员工月薪标准给我发工资,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陈国柱: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图文设计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岗位与工资标准,单位应该履行其内容。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对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进行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公司调整您的岗位和工资时,必须与您协商一致,而且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在您不同意降低工资又没有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时,图文设计公司就单方降低您工资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支晓楠: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补偿?

      陈国柱: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来看,您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图文设计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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