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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情况下,你要向单位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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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7 11:1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889

    劳动者单方解除:


      单位违法: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的;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注意:最后两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否以及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还要区分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非过错性解除: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公司搬家、转制、业务调整等)


      注意: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


      2.裁员: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链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何为“月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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