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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签合同需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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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7 09:2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79

    提问:劳动争议当事人 鞠卫功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鞠卫功:2013年3月10日,我被一家商贸公司招聘为业务员。入职当日至月底,单位对新员工进行培训。然后从4月1日起试用6个月,这期间公司通过现金形式给我发放工资。同年10月,试用期结束后改成通过银行存折支付,但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后,因加班费问题与领导发生纠纷,2月28日,公司通知我去财务结清工资,让我以后就不用来上班了。我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他们说从去年10月1日到今年2月28日,减去春节放假,我上班时间还不到5个月,无法支付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我到商贸公司上班应该从何时算起?

      陈国柱: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是说,您于2013年3月10日入职到商贸公司时,双方即建立起劳动关系,无论在培训期间还是在试用期,虽然单位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领导认为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从去年10月1日算起的说法是错误的。

      鞠卫功:我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赔偿,应从何时算起?

      陈国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此来看,您是2013年3月10日入职的,因单位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单位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按两倍工资差额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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