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问:
工作一年未换单位和岗位能被变更合同成派遣工?
王先生系经乙公司招用,于2010年12月15日入职,担任A项目部商务经理,后双方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类),但王先生的实际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且甲劳务派遣公司应乙公司要求将合同期限约定为“自2011年2月2日至王先生所在工程岗位工作完成时止”。
市民 王先生
律师答:
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签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案中,王先生系经乙公司招用,于2010年12月15日入职,担任A项目部商务经理,后双方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类),但王先生的实际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且甲劳务派遣公司应乙公司要求将合同期限约定为“自2011年2月2日至王先生所在工程岗位工作完成时止”,该期限约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王先生工作期间工资实际均为乙公司支付,故综合以上情况,王先生与乙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王先生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类)无效。